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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来源:www.cxbfqc.com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管理部门职责: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资质认定制度: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及设备设施、具备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回收程序: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零部件处理: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 “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 “五大总成” 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法律责任: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违规行为等,规定了相应的没收、罚款、吊销资质认定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