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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具体规定了各大类型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年限

来源:重庆创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2019年,全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具体规定了各大类型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年限:
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这类车型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直到不能再通过年审就会被强制报废。但是在里程上会有要求,如果汽车行驶超过60万公里,就会被强制报废。如果车子年限超过15年,就要半年一检。
2,出租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这个跟我们想象的有点差别啊。平时坐的车子不止8年了把。
3,旅游、公路客运车辆为15年
4,微型载货汽车为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为15年,大货车报废年限有15年那么久,就有点难以理解了。
6,半挂牵引车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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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第一,法规要求滞后,不利于行业发展。为遏制拼装车行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要求,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必须要销 毁作为废钢铁出售。在法规制定之初,这一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要求使得部分车况较好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无法通过再制造等途径重新 流通,压缩了回收拆解企业与再制造企业的发展空间,也不利于报废汽车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
第二,生产者责任缺失,技术支持不足。在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均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主要责任,开展生态设计,向回收拆解企业 提供拆解技术支持,参与回收网点建设,以利于报废汽车得到有效回收、精细化拆解与再利用。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对于产品的可拆解性设计、可回 收性设计考虑不足,产品材料标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于后端的实际回收过程基本未参与。
第三,未建立车辆报废信息共享机制,报废汽车大量流失。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钢铁价格对于报废汽车进行经济补偿,价格远低于一些 非正规商贩的报价。而我国大部分省市对于报废汽车正规报废还未形成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有效配合”的监管机制,未来应健全相关措施,共享报废信息,促使 报废汽车进入正规回收渠道。比如,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限制转籍;在更换新车时,若车主名下有报废汽车未进行正规报废,则不予上牌照及办理相关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