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报废管理规则执行
来源:www.cxbfqc.com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报废管理规则对报废机动车进行回收
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符合国家报废标准,或未符合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部件组装的机动车。
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措施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殊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但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第七条 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条件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按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拥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未销售报废汽车和报废“五大总成”、组装车辆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符合国家报废标准,或未符合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部件组装的机动车。
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措施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殊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但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第七条 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条件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按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拥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未销售报废汽车和报废“五大总成”、组装车辆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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