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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讲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来源:www.cxbfqc.com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为您讲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负责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相关的监督管理。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格认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承担生产责任。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格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回收废旧机动车

  一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和拆解操作规范符合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具有适应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7.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格认定,书面说明原因。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施网上申请和网上受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申请人可以在网上申请。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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