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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

来源:www.cxbfqc.com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的使用、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测情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车主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过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三)经过修理调整或者使用控制技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使用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客车8年,中型出租汽车客车10年,大型出租汽车客车12年;

(2)出租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车已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已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满20年;

(8)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为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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